【全】中共武汉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8-17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切实保证新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党组织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大学生、研究生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发展学生党员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按照《党章》的规定,做到“早选苗、早培养、早发展”。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既反对关门主义,也禁止突击发展。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四条 学院(含研究生处,下同)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纲领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广大学生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吸引他们靠拢党的组织,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以下简称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申请人书面提出入党申请后,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派人与其谈话,了解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帮助分析自身优势和不足,明确努力方向。

第六条 学生党支部要经常了解和研究申请入党学生的表现,召开党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及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被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确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党委(党总支)、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党支部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管理(包括入校前已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及时指定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全面考察和培养。培养联系人要把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当作党组织交给的任务认真完成。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 经常与入党积极分子谈心,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学习、工作表现;积极引导和帮助他们发扬优点和成绩,克服存在的不足,严格要求,健康成长。

2. 积极收集党内外群众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意见并及时反馈。

3. 按季度认真负责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党支部应经常对培养联系人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

第八条 培养考察的主要内容:

1、政治思想表现:主要考察入党积极分子是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三个代表”;是否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在思想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是否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是否自觉接受组织的教育和考验,积极参加政治活动,较好地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2、入党动机:主要考察入党积极分子是否真正信仰马克思主义,志愿为党的利益和共产主义事业而献身;是否真正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关心集体,乐于助人,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组织的关系。

3、模范带头作用:主要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在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能否严格要求自己,把远大理想与脚踏实地的学习和工作结合起来;能否正确处理政治与业务的关系,努力钻研科学文化知识,自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奋斗;能否敢于创新,攀登科学高峰;学习成绩是否良好。

4、组织纪律观念:主要考察入党积极分子是否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是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并做出表率。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教育分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由学生党支部负责。主要通过党章学习小组,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时机和宣传教育阵地,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可邀请他们列席入党宣誓仪式和发展新党员大会等党内活动,帮助他们提高觉悟,加深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

第二阶段由党校、校党委组织部和学院党组织负责。已被确定并列入发展计划的入党积极分子,经基层党组织推荐,报学院党委(党总支)和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后,安排参加党校的短期集中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40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了解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懂得党的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熟悉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树立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信念。

考核合格者,发给《党校培训结业证书》,有关材料经党校签署意见后转交所在学院党组织。

第三阶段由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对被列为发展对象的积极分子,进行党性、党风和党员标准的教育。指定必读书目,要求发展对象限期认真阅读,指导他们写出读书心得。

高中阶段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须经党校再培训。没有经过培训或没有取得党校培训结业证书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条 坚持团组织“推优”制度。各级团组织要把“推优”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学生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学院党委(党总支)应及时考察团组织的“推优”对象,积极教育培养,经考察符合条件的,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 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各学生党支部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内容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函调或外调材料、团组织“推优”材料、党校学员登记表、学生学习成绩单及考级证书(复印件)等。

入党积极分子毕业离校时,党组织应认真负责地写出培养考察意见,连同入党积极分子档案一并转交接收单位的党组织,以便继续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二条 发展学生党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规定的党员标准,保证质量。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严格履行入党手续。

第十三条 发展学生党员应全面综合衡量,看主流、看发展。既要重视学习成绩,又不唯成绩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因基础差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学习成绩一般但综合表现突出的,经支部讨论研究,报学院党委(党总支)和校党委组织部共同审核同意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学生党支部每学期在全面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的基础上,对入党积极分子逐个排队,确定发展计划并上报学院党委(党总支)。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班主任(研究生导师)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学院党委(党总支)应于每学期初将发展计划(发展名单)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发展计划上报后一般不应再更改,有特殊情况须书面报告说明理由。未列入发展计划的,一般不予发展。

第十五条 党支部对确定的发展对象要进行政治审查,形成综合性材料,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重大事件中的表现;培训结业证书、学生学习成绩单;入党动机、思想觉悟、现实表现;主要优点和存在的不足;本人政治历史的审查情况、奖惩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附外调材料);党支部综合意见。

第十六条 党支部对发展对象的思想、表现、培养情况等进行审查时,要征求党内和党外群众意见。认为基本具备入党条件的,应向学院党委(党总支)提供下列材料:

1.入党申请书;

2.党校学员培训登记表;

3.团支部推优材料;

4.《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5.政审综合材料及有关外调材料;

6.思想汇报和自传;

7.学生学习成绩单、考级证书(复印件);

8.群众座谈会意见的原始记录(注明记录人和参加人姓名、时间等);

学院党委(党总支)要认真审查党支部上报的发展材料,对在发展计划内、己具备入党条件的,可发给《入党志愿书》。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由党支部指定两名本支部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学习和工作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正确填写《入党志愿书》的相应栏目,并认真填写介绍人意见。《入党志愿书》可先填写草表,经审查无误后,再按规定正式填写。

3.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大会

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大会,应通知本支部全体党员和发展对象到会。如果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未能超过本支部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不能召开支部大会;到会人数虽超过应到会的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但缺席人数较多或被发展对象因故不能出席,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

召开大会之前,必须事先报告,以便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可根据具体情况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列席会议,接受教育。

召开支部大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大会并报告到会情况及有关工作;

2. 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及成长过程、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及现实表现、主要优缺点及今后努力方向等;

3. 入党介绍人认真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提出对其能否入党的明确意见;

4. 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综合考察和政审意见;

5. 到会党员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审议,充分发表意见。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人数在两名以上的,应逐个讨论。

对于党员提出的问题,被发展对象和党支部应予以解答,如果某些问题尚不清楚,可暂时休会,待弄清情况后再开会讨论。

6. 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能否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进行表决。表决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人数在两名以上的,应逐一表决。

7. 讨论通过支部大会决议。如党员有反对意见且分歧较大,应暂缓形成支部大会决议。

8. 会议发言,发展对象讲感想及今后的努力方向并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列席会议的入党积极分子可自由发言谈体会。

第十九条 支部大会决议的主要内容

召开支部大会之前要召开支委会,认真审查《入党志愿书》、政审综合材料及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并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初稿。会后要及时地将通过的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相应栏目中。支部大会决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 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入党动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主要优缺点;

2. 政审的主要结论;

3.到会党员的讨论情况及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票数);

4. 支部名称、支部大会通过决议的日期等。决议必须明确写出发展对象的主要缺点或不足。

第二十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入党志愿书》、政审综合材料及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上报学院党委(党总支)审批。审批学生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同时审批两名以上的,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审批预备党员前,学院党委(党总支)要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谈话人由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或组织员担任。谈话人要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谈话内容包括: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特别是对党的性质、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党员权利和义务、党的组织原则、纪律等方面的掌握情况;主要优缺点以及对能否被批准加入党组织的态度等。

谈话后,谈话人要认真负责地向党组织汇报谈话情况,并在《入党志愿书》的有关栏目中填写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学院党委(党总支)必须在3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退回原报批党支部复议后再上报审批;超过6个月未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重新履行入党手续。

第二十三条 接收预备党员的所有材料报校党委组织部,加盖印章,签发审批通知。审批结果要及时通知党支部。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党支部要做好思想工作。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党组织应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培养和管理,帮助其克服缺点,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综合素质,争取按期转正。党校和组织部将不定期地组织预备党员培训班,进行继续教育。党支部每季度研究一次预备党员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也应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毕业离校时,党支部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及时转给其工作单位的党组织。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在预备期内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得少于半年,最多不超过一年。学习成绩明显下降且表现较差的,应延长预备期;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并报学院党委(党总支)批准。

预备党员转正应履行下列手续:

1.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转正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对照党员标准,汇报自己在预备期期间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学习、思想和工作表现,改正缺点和错误的情况;今后的努力方向等。

2.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3.支委会审查。根据预备党员的申请报告、党内外群众的反映,综合分析研究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提出意见交支部大会讨论。

4.召开支部大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形成支部大会决议。

5.学院党委(党总支)审批。

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党支部要慎重研究,在支部大会讨论之前,必须事先向学院党委(总支)汇报情况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有不同意见时,学院党委(党总支)应报告校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的转正材料上报学院党委(党总支)。学院党委(党总支)应在三个月内集体讨论审批。批准转正的,要注明党龄起始时间;延长预备期的,要注明延长期限;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据实说明原因。审批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相应栏目内并注明审批时间。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所有材料报校党委组织部,加盖印章,签发转正审批通知。

第二十九条 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存档。

对延长预备期的,党支部要如实向预备党员说明延长的原因,教育其正确对待,接受考验,争取做一名合格的党员。经过延长期的教育和考察,若具备党员条件的,可转为正式党员。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要有事实根据,党组织应做好本人的思想工作,有关情况也应在《入党志愿书》中注明。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条 学生党员由学院党委(党总支)审批。学院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校党委组织部将不定期地对全校的党员发展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的有关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违反党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建立公示制度。审批预备党员、批准预备党员转正之前都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党内外群众监察。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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